2004年9月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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猫嘴里挖出泥鳅
本报记者 仇健 整理

  由于杭州萧山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未履行杭州市中级法院(2002)杭经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,债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但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“死猪不怕开水烫”,除了负债近1亿外,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。虽然法官和我们代理律师四处调查,但均无财产线索,历经一年多的执行,毫无收获!
    一个偶然的发现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转机:2004年2月26日,萧山商业城副食品市场北二区301室的房产过户到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名下!于是,执行法官在我们的建议下立即对该房产进行查封。
    然而,意外情况发生了: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向杭州中级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书。他们认为,法院所查封的房产早已在1999年1月转让到了该公司名下,该公司从那时起就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该房产。头蓬建筑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相关的房屋转让协议书、支付房款的收据和萧山区房地产交易所的证明。法院为避免错案,不损害案外人的财产权利,只能暂停执行,并对异议进行立案审查。
    2004年4月12日,杭州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,就此案举行听证会。据查明,1999年1月10日,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异议人头蓬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《协议书》,将上述房产转让给头蓬建筑有限公司;房屋已交付,但未办理过户手续。我们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的观点:申请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。主要理由为,依房地产管理法,房屋所有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上的转移,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,更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。因此,异议人所提交的萧山区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证据,也只能证明该争议房产的所有权是义蓬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。而在司法实践中,对一房二卖的处理也体现了登记主义原则。
    经过激烈的争辩,杭州市中级法院赞同了我们的观点,作出了驳回头蓬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裁定,使本案得以继续执行。债权人峰回路转,终于拿到了房产,他们称赞我们是从猫嘴里挖出了泥鳅。
  办案律师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童松青 李文良
  本报记者 仇健 整理